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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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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美國修正合併資產低於五十億美元之銀行控股公司監理準則)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2/01/25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92年1月25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美國修正合併資產低於五十億美元之銀行控股公司監理準則
一、美國聯邦準備去(二○○二)年發布監理通函○二之○一,修正合併資產低於五十億美元之銀行控股公司監
理準則,引導美國聯邦準備有效運用金融監理工具,並正確評估銀行控股公司及其非銀行企業對其要保存
款分支機構之潛在不利影響,以期建構有效之銀行控股公司監理準則。
二、本監理通函自發布日起生效,取代監理通函九七之二七「小型空殼銀行控股公司風險導向監理政策」及監
理通函九八之二九「小型空殼銀行控股公司監理計畫」,並修正監理通函九三之○四「檢查報告完成期限
」及監理通函八五之二八「檢查頻率及董事會聯繫事項」部分規定。本通函使聯邦準備對銀行控股公司之
檢查頻率暨範圍與金融監理工具之選擇等更具彈性,主要修正重點為:(一)對合併資產低於十億美元之銀
行控股公司之檢查頻率,端視其主要存款機構之檢查結果而定,不論其組織規模是否複雜,聯邦準備若無
法利用場外監控資料,以確認其整體財務狀況,即可進行專案檢查,以取得所需監理資訊;(二)對合併資
產介於十億至五十億美元之銀行控股公司之檢查頻率,雖指導原則維持不變,但在符合銀行控股公司監理
手冊相關規定之前提下,檢查範圍則可依此類銀行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風險高低而定。
三、我國現有十四家金融控股公司,目前雖尚無類似美國以資產規模大小訂定不同監理準則之情形,惟中央銀
行一直相當重視這些金控公司之經營動態,除依據「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負責華南、第一、兆豐及國
票等四家金融控股公司之實地檢查作業外,更輔以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研發之「金融控股公司SPECAR報表
稽核系統」進行場外監控,針對各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財務狀況(S)、母公司財務狀況(P)、合併獲利
能力(E)、合併資本適足性(C)、合併資產品質(A)及關係人交易(R)等項目進行報表稽核分析,持
續監控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動態及財務狀況,並作為辦理實地檢查頻率與範圍之主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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