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79號(九十二年四月外匯重要措施)
中央銀行新聞稿 92年5月10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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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中央銀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九十二年四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為使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相關規定更為明確及透明化,央行於九十二年四月卅日修正發布「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修正重點如次:
(一)將有關辦理結匯方式歸納為「逕行結匯」、「經銀行確認文件後結匯」及「經央行專案核准後結匯」等三種。
(二)將央行原以通函規定,但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於辦法中明訂之。
(三)明訂向央行專案申請結匯之規定。
(四)明訂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後,在一定之條件下,得向央行要求更改申報書內容。
(五)明訂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以指定銀行掣發之其他交易憑證視同申報書。
二、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臺幣利率交換結合外幣利率交換及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
(二)玉山商業銀行:外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三)合作金庫銀行: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外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四)荷商荷蘭銀行台北分行:不侵蝕存戶本金之1、外幣定存連結外幣利率交換、外幣換利選擇權業務,及2、外幣定存連結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外幣換利選擇權組合之「可提前買回之外幣組合式定期存款」業務。
(五)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利率交換合約結合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及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之可取消(callable)、可展延(extendable)新臺幣Quanto Inverse Floaters Swap業務。
新臺幣定期存款與新臺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交換及外幣利率選擇權結合之NTD Quanto Inverse Floating Rate Swap Structure Deposit及前述組合再結合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之Callable/Extendable NTD Quanto Inversed Floating Rate Swap Structure Deposit等兩項不侵蝕存戶本金「新臺幣組合式定期存款」。
(六)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包含國外股價指數選擇權、外國個股選擇權及外國一籃子股票之「外幣股價選擇權」及前述三項產品與外幣存款連結之「組合式產品」。
(七)新加坡發展銀行台北分行:純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
三、核准台北國際銀行湖口分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四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一、O四七家,其中本國銀行九八一家(包括總行四四家,分行九三七家),外商銀行六六家。四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彰化銀行太平分行等十二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