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28號(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於八月六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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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修正及行政程序法之實施,本行爰訂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並預定於本(八)月六日公布施行,現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及「指定銀行對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作業要點」將於同日廢止,本作業規範之訂定重點如下:
(一)將原「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之絕大部分規定及本行對銀行業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時之憑辦文件、掣發單據、文件列報及報送方式等細節或輔助性事項之通函或函規定部分,予以納入。
(二)將銀行業承作網際網路外匯業務應向本行列報之文件,予以納入。
(三)配合外匯收支統計實務作業,規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所掣發各項單證應填載事項。
(四)將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之相關作業規定列於本作業規範之指定銀行辦理三角貿易業務規定中。
(五)另對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外幣提款機業務、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及信用卡業務等訂定相關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