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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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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70號(九十二年九月重要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2/10/10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2年10月10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九十二年九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核准新加坡華僑銀行台北分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接受客戶以事先約定方式,憑客戶傳真指示辦理結匯及國內外匯款業務。
二、核准台北銀行辦理電話語音外匯業務,提供客戶包括(一)每人單日累計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本人新臺幣存款與外幣存款帳戶間轉帳交易(二)每日不得逾等值三萬美元之同一銀行事先約定第三人帳戶外幣轉帳(以上限額包含客戶利用所有自動化服務設備之外匯交易金額)(三)不限金額之同一銀行本人外幣帳戶間轉帳。
三、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
(二)台灣工業銀行:外幣匯率選擇權及外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組合之「組合式存款」及「組合式產品」業務。
(三)合作金庫銀行:外幣匯率選擇權與外幣存款連結之不侵蝕存戶本金之「組合式存款」以及可侵蝕存戶本金之「組合式產品」業務。
(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外幣商品價格交換業務。
四、核准華南銀行新市分行、復華銀行台中分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九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一、O六九家,其中本國銀行一、OO二家(包括總行四五家,分行九五七家),外商銀行六七家。九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土地銀行工研院分行等二十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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