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參考資料(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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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之特性
一、企業經營不善將損及債權人及投資人利益,甚至干擾整體經濟之圓滑運作,邇來美國接連發生的企業醜聞,促使全球各界開始正視企業管理問題,且相關學術研究報告亦顯示,企業經營之良窳莫不與公司治理有關。於此情況下,全球金融監理機關、債權人、股東及學術界不僅逐漸重視公司決策之過程,並就強化企業內部分層負責及經營效率,提出若干改善公司治理之建議事項。
二、美國芝加哥聯邦準備銀行研究員Robert R. Bliss等人基於金融業公司治理之重要性,爰以一九八六至一九九六年期間美國三十五家銀行控股公司作為選樣對象,將研究人員、律師、經濟學者及企業管理階層等所認定之公司治理變數(如:董事會規模、外部董事所占比率、每年召開董事會次數、董事會轄下所設置之委員會、授予選擇權價值占薪津總額比率等)作為研究公司治理之主要變數,並以上述變數為基礎,就金融業與製造業在公司治理方面之產業特性進行比較。由於金融業屬特許行業不同於一般製造業,且缺乏典型的外部監督機制(如併購之威脅),研究報告將監管環境列入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特性之研究因素,並闡述受監管銀行控股公司及未受監管製造業者在產業特性上之異同點,且考量法令規定對銀行業者營業行為之影響。
三、研究結果指出,(一)銀行控股公司董事會之規模較大,且董事會之外部董事所占比率較高;(二) 銀行控股公司之董事會較製造業者設置較多的委員會,且召開會議次數較為頻繁;(三)銀行控股公司董事會對其執行長較少採行以長期誘因為導向之薪資報酬;(四)法人股東持有銀行控股公司之股份總數較其持有製造業者為少,且持有銀行控股公司股份所占比率亦較少。研究報告認為上述差異係因產業特性差異所致,即銀行控股公司與製造業者兩者之投資機會及適用法令規定不同所致。此外,研究報告亦指出,法人股東在金融業者之公司治理角色中,採取積極主動監督者不多,仍須仰賴監理機關解決銀行業者之公司治理問題。
四、鑑於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對公司治理議題日益重視,近年來,我國公司法亦將公司治理議題列為修法重點。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對本國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除依據金融相關法令辦理外,特別著重檢查銀行董事會及監察人之運作功能,以瞭解銀行整體分層負責制度與內部管理及控制流程之辦理情形,並將董事會或總經理轄下所設置不同功能單位或委員會(如稽核單位或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等)之運作情形,亦列入銀行風險控管之查核重點,督促銀行落實公司治理機制,提昇經營品質,以維護存款人、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