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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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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第165號(八月份外匯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09/08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八十九年九月三日
中央銀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八十九年八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接受指定銀行報備開辦新種外匯業務:
(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外幣匯率選擇權業務、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二)比利時商富通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
(三)英商渣打銀行台北分行:不限定期初期末皆需交換本金之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
(四)荷商荷蘭銀行台北分行:純外幣之利率交換與利率交換選擇權結合之可展延、可取消利率交換
(Extendable/Cancelable Interest Rate Swap)業務。
(五)台北銀行: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六)法國東方匯理銀行台北分行:外幣定存與外幣利率選擇權組合及外幣匯率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外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二、核准富邦商業銀行辦理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提供事先約定客戶利用網際網路辦理同幣別、不同幣別與涉及新臺幣之外匯活期存款轉帳
(含跨行轉帳)業務。
三、在增加外匯指定銀行家數方面,核准中國信託銀行彰化、桃園分行等二家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八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
數為九三九家,其中本國銀行八七一家(包括總行四十家,分行八三一家),外商銀行六八家。八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
務之非指定銀行計台北國際商銀新湖分行等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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