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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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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40號(增加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項目)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1/08/15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1年8月15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央行為配合財政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增加四項有關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款項目,包括:(一)赴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洽辦商務、參加商展等費用之匯款,(二)支付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等費用之匯款,(三)分攤兩岸通信費用之匯款,(四)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兩岸直接經貿往來項目之匯款。經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通函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於辦理上述匯出匯款時,應依有關規定確認相關證明文件。
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公務人員(含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及洽辦商務等、業者輸入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及國人直接赴大陸地區投資等行為,均須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因此,指定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於辦理本次新增的四項匯出匯款,除上述之相關匯出匯款,應確認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外,其餘匯出匯款,則依現行規定,僅大額匯款案件始須確認與匯款目的相符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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