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37號(震災重建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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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院上會期修正「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部分條文,通過下列附帶決議:「為減輕受災戶之財務負擔,『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款之提撥及作業應注意事項』中,購屋及住宅重建貸款額度逾一百五十萬元之部分,其固定年率應調降為百分之二。俟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回升至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時,自行調整為百分之三」(按:八十八年九月,本專案開辦當時郵政儲金一年期機動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五點三五)。
二、上述附帶決議,行政院於本(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函請本行查照辦理。
三、本行已配合上述附帶決議,補充相關規定於本(二十一)日通函有關承辦金融機構,自本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承辦金融機構屆時未完成修改電腦程式作業前,相關計息事宜,請以人工作業處理;並請各承辦金融機構儘速將本項利率調整逐案通知借款人。此外,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本行金檢處,將於檢查金融機構業務時,將本案利率調整情形,列入查核範圍。
四、截至本年二月十三日止,本專案貸款已核准二九、九九六戶,核貸金額五○六‧八三億元,加計災戶原購屋貸款銀行協議承受及災戶原購屋房貸利息補貼核准金額三四‧四五億餘元,總計五四一‧二八億餘元。本項專案貸款已協助逾三萬戶災民順利重建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