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42號(同意投信投顧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投信業募集發行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核備有案之國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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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本(八)月十八日函復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同意投信投顧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投信業募集發行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核備有案之國外基金,包括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公司組織形式之基金)或投資單位有價證券。
本次增加投信投顧業者及投信業者之國外投資標的,係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一方面擴增國人對外投資理財管道,一方面增進我國資產管理業務之國際化及長期健全發展。
由於國內投資人經由投信投顧業者全權委託或投信業者之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匯出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不計入每年結匯金額,仍比照目前投信業者於國內募集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由業者專案向央行申請匯出資金;並為減少其匯率變動風險,其匯出資金至少應以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惟同一日內累計匯出款在二千萬美元(含)以下時,得免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