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佈第241號(有效銀行監理重要原則)
有效銀行監理重要原則遵循情形評估方法
一、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九月發布「有效銀行監理二十五項原則(Core Principles)」(以下簡稱「重要原則」),提供世界各國審慎監督管理銀行之參考。為貫徹重要原則之執行,其首要之務在於檢討並評估一國遵循重要原則之現況,為使評估作業能夠客觀、一致,巴塞爾委員會在一九九八年十月的會議中率先提出一份由會員國、國際貨幣基金及世界銀行等各方代表組成之特別工作小組所擬定的草案,用以評估重要原則遵循情形。巴塞爾委員會就該項草案,廣納各方意見後,於一九九九年十月發
布「有效銀行監理重要原則遵循情形評估方法」,主要內容包括:摘述重要原則之背景、評估時應考慮的因素及評估的標準,並附錄國際貨幣基金及世界銀行所用的評估格式,作為參考。
二、二十五項重要原則區分為有效銀行監理之先決條件、核發證照及股權結構准駁、訂定審慎的法令規定、持續的銀行監理方法、確信監理資訊的必備條件、監理機關的職權及跨國銀行監理等七大主題。其主要內容有:立法明訂銀行監理工作的獨立性、銀行經營業務應明確記載並接受監理、對銀行申請設立、股權移轉、收購或投資應訂定審慎標準、訂定銀行承擔風險的最低資本額規定、銀行訂定的各項政策與作業程序須審慎受到監理、透過實地檢查與場外監控執行合併監理、確信監理資訊真實允當及跨國銀行監理之聯繫與合作等。
三、「有效銀行監理重要原則遵循情形評估方法」在詳細討論每一項重要原則,並逐一列舉用以評估遵循情形之重要準則。該評估準則分為:
一般評估要項及特別評估要項兩種。一般評估要項係指經評定為有效監理者,一般應具備的要素。特別評估要項係為進一步加強監理工作,該國應努力執行的事項。評估人員辦理一般評估時,應包括進行評估之原因說明。其說明內容應儘可能按:(1)銀行法及其他法律;
(2)審慎訂定的管理規則,包括審慎的報表申報及公開揭露;(3)監理工具及手段;(4)監理機關的能力,以及(5)強制導正處置或不處置之事證。
依據評估人員檢核一國遵循重要原則的程度,分成遵循、大致遵循、大致未遵循及未遵循等四大類。所謂「完全遵循」重要原則,應指一國全面達到一般評估要項的要求,且無任何重大缺失。由於各個國家國情不同,一般評估要項的標準不足以完全達到重要原則的要求目標。因此,有必要由評估人員提出一項或多項的特別評估要項及∕或其他方法來確認一國已遵循重要原則。例如:原則二十四(跨國銀行監理之聯繫與合作)一般評估要項包括:(1)監理機關應與其管轄銀行海外單位地主國監理機關建立非正式或正式的協商、(2)監理機關得禁止銀行或其關係企業前往訂有資訊保密法其他相關法令禁止提供必要資訊供監理用途之國家境內開辦業務、(3)母國監理機關對於在海外設有分支單位之銀行集團,有關其整體監理架構的資訊,應提供地主國監理機關參考;特別評估要項包括:(1)監理機關依據其他監理機關所送達的資訊,相應採取重要處置,應儘可能事先與該提供資訊的監理機關充分溝通、(2)海外單位的業務即使不具重要性,其母國監理機關仍應與地主國監理機關交換適切的資訊。
四、重要原則遵循情形的評估作業,通常由各個國家自行辦理或交由各種國際機構辦理。首先,在進行評估時,評估人員應可任意讀取資料及會晤有利害關係的個人或組織。其次,在評估每一項重要原則之遵循情形時,必須就受評估國家依據重要原則所訂的相關規定進行評估,其中包括法律、行政規定、業務指導準則、實地檢查與場外監控或報表分析、監理報告與公開揭露、強制導正措施或其他處置的事證。並應評估監理機關是否具備必要的監理技術、人力資源及實踐重要原則之擔當。再者,評估人員必須確定該等規定均能落實。
五、檢視我國金融監理現況,我國對於重要原則大多已有相同或類似法令規定,其中加強內部控制、提昇資本適足率、覈實提列呆帳準備、避免風險過度集中及強化國際合併監理等,並已列入「金融監督管理改進方案」,由行政院經建會列管並於八十六年六月執行完畢。惟下列事項仍有待監理機關繼續努力並落實執行:
(一)研議中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賦予獨立性及適足資源,並有適當法律架構配合,以發揮監理功能(重要原則一)。
(二)應增進金融機構資訊公開揭露,提昇市場制約功能(重要原則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