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新聞發佈第244號(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注意辦理事項)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12/22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業經本行修正,明定其施行期間至本(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對此,本行已於十月及十一月間就相關事項籲請各界配合辦理及預為因應。
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即將停止實施,本行再次提醒各界注意配合辦理有關事項。經查目前仍有部分存戶未辦理結清帳戶手續,應請存戶配合辦理,並對已簽發在外之支票妥為處理。至執票人則應注意將所持支票及時提示或與發票人聯繫,以收取票款。另因考量發票人對於簽發在外支票付款之方便及執票人權益,並兼顧金融業之作業,以使實務作業更為順暢,本行再補充規定,發票人於結清帳戶後,
對於所簽發票日在明(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得於同一期限內,向原付款行申請提存其他應付款備付。又鑑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假日,存戶未及於該日前結清帳戶者,銀行得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營業結束後再予結清,對於該日提示付款之票據,若原帳戶餘額足付,或原依約授權轉帳支付帳戶足以撥轉支付時,付款行得予付款。
茲就各界應請注意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金融業應繼續通知存戶辦理結清帳戶之相關事宜,此外,金融業並對於另行申請開立一般支票存款戶者,儘量予以協助,其開戶手續宜力求便民。
二、 鑑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假日,茲配合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存戶如未及於該日前結清帳戶者,得於九十年一月二日辦理結清,是日營業結束後,仍未辦理結清者,開戶行應將其帳戶餘額轉列「其他應付款」;對於九十年一月二日提示付款之票據,若發票人原帳戶尚未結清且帳上餘額足付,或原依約授權轉帳支付帳戶足以撥轉支付時,付款行得予付款。
三、由於少數發票人仍難以與執票人連繫,以取回在外之限額支票,為顧及付款之方便及雙方權益並考量金融業之作業,發票人於原帳戶結清後,對於所簽發票日在明(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且未經提示付款之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經提出申請,連同請求兌付支票等額現金,於同一期限內,送交往來之金融業列收「其他應付款」備付者,付款行應予辦理;另經銀行保證兌付之限額保證支票,經執票人
在銀行保證兌付期限前提示者,付款行得予付款,免以「其他理由」退票。
四、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之存款戶,對所簽發之該類支票未經付款或未依規提列其他應付款備付者,應秉持誠信原則,主動與持票人連繫,清償票款。
五、該類支票之執票人或可能收受者,若持有發票日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含十二月三十一日)付款之支票,應注意及時提示付款;發票日在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亦可請發票人於同一期限前,至付款行提存備付款,再由執票人將支票重行提示,兌領票款。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