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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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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第243號(金融集團大額暴險之監理指導原則)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12/24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金融集團大額暴險之監理指導原則
一、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發布「金融集團大額暴險之監理指導原則」一文,以確保金融集團能夠在銀行、證券及保險監理機關的監督管理下,審慎控管大額暴險。該文件所稱金融集團,定義為一集團以經營金融業務為主,且所屬事業單位經營的主要業務,至少涵蓋銀行、證券及保險三種業務中的兩項;大額暴險係指一項暴險,其可能造成的損失,大到足以危害一家金融機構的健全經營或繼續維持其主要業務經營的能力。其中大額暴險暴露的對象或情境,有許多不同的歸類方式,包括:1、按個別交易對手分;2、按個別交易對手(含關係企業)所屬的集團分;3、按交易對手的所在地區分;4、按產業別分;5、按產品別分;6、按作業部門分,如按後台作業部門分;以及7、按天然災害或重大災難別分。
二、有關金融集團大額暴險之監理指導原則如次:
(一)監理機關應直接或間接透過其所管轄的事業單位,對金融集團採取措施,俾使金融集團確實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程序,用以管理整個集團的大額暴險。必要時,可採取適當的限制措施。
(二)監理機關應適時監視對金融集團有重大影響的大額暴險,並於必要時,透過定期報表或其他工具,確實掌握金融集團的大額暴險。
(三)監理機關應督促金融集團公開揭露大額暴險資訊。
(四)監理機關應與其他有關的監理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以探詢彼此所關切的實情,並就金融集團大額暴險的監理事宜,進行必要協調。
(五)監理機關對於經認定會造成其所管轄事業單位重大負面影響的大額暴險,不論是直接影響或間接透過整個集團產生影響,應採取有效的適當政策,以資因應。
三、監理機關及金融機構在經驗累積下,對大額暴險或風險集中的問題,愈來愈有概念,且金融集團旗下各事業單位的監理機關,已逐漸重視對集團整體有影響的個別大額暴險,以及會影響集團旗下一個以上事業單位,並引起交互影響效應的大額暴險。據此,銀行、保險及證券事業的監理機關都認為,審慎管理大額暴險或風險集中的問題,是風險管理作業的一個環節,因此希望金融機構應建立周詳嚴密風險管理系統,以衡量、監視及控管大額暴險,避免風險過度集中。
四、全球金融業朝向百貨化經營,提供客戶金融、保險、證券等全方位服務,已蔚為國際趨勢,我國在金融機構合併法完成三讀立法,提供同業間合併的誘因之後,將儘速完成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程序,以加速開放金融業的跨業經營與結盟,屆時將出現不同規模、不同型態的金融控股集團,上述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發布之「金融集團大額暴險之監理指導原則」,頗值得我國金融監理業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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