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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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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30號(票信管理新制)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7/06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0年7月6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票信管理新制
一、中央銀行為因應金融自由化、國際化趨勢以及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推動之新票信管理制度,已於本(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新制之主要精神,係藉由票信資訊之公開,由執票人自行徵信,靠市場制約力量來促使發票人注重票信,而不再仰賴公權力予以規範。因此,本行特再重申各界應注意事項如次:
(一)支票存款戶:
1、 新制取消七個營業日內可辦理註銷之規定,未來所有退票及清償之情形,均將於三年內由票交所提供查詢,故於簽發票據時,須注意帳上餘額,以避免退票,影響票信。
2、 發生退票後,儘速清償票款申請註記,以表明票信狀況有改善。
(二)執票人或即將收受票據之人:宜儘量利用票據交換所提供之資訊,以書面、網際網路或語音查詢發票人之票信資料,以保權益。
二、本次票信制度之變革,因涉及層面廣泛,為使社會各界充分了解新制之內容,並預為因應,本行除了已自本年二月下旬起,會同台北市票交所於台澎地區舉辦三十場說明會外,並印製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宣導小冊,發放各金融業者轉供支存戶參考。此外,亦透過電視播放宣導短片、電台廣播、報紙刊登廣告以及發放傳單等方式進行宣導,並提醒支存戶儘速與往來金融機構簽訂補充條款,以免權益受損。
三、又鑑於新制對於退票、註記及拒絕往來之處理,與舊制有所不同,經本行邀集各處理業務時有參考票信資料之有關機構,包括財政部金融局、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銀行公會等,請其就業務處理上參考票信資料之相關作業規定,予以檢討調整後,各該機構業已配合修改有關規定,例如財政部已修正其相關法規中有關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託公司等機構負責人之條件、台灣證券交易所已於其營業細則中修改上市公司退票後之交易處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亦已分別修改其有關授信單位對於信用不良企業送保限制方式以及受理異常案件最高保證成數表中有關申請保證之條件等規定,亦籲請社會大眾併予留意。
四、截至本年六月底止,剔除靜止戶或失聯戶後,支存戶與金融業者簽訂補充條款之比率超過八成七。經進一步分析,尚未簽約之支存戶中,有相當比例係屬與多家金融機構往來或與同一家金融機構之不同分行往來,而僅與其中一家完成簽約者,對於此部分支存戶,仍請儘速前往尚未完成簽約之往來金融業者辦理,俾使雙方法律關係更臻明確。
五、此外,為維護票信管理之公平性及促進交易安全,未簽訂補充條款之支存戶,除金融業者可隨時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不再提供支票外,於發生退票後,將無法依新制辦理清償註記,且其未簽約之事實及有關退票及拒絕往來等事項,將由票交所於提供票信查詢時予以充分揭露,票據信用恐受嚴重影響。因此,本行再次籲請未簽訂補充條款之支存戶,應儘速完成簽約,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六、配合票信新制拒絕往來期間一律為三年之規定,本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被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不論原拒絕往來期間為三年、六年或永久,若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執行已滿三年,一律由票交所將其拒絕往來紀錄刪除。該存戶可向金融業者重新申請往來,惟金融業者仍得衡酌該存戶之信用,決定是否同意其恢復往來。
七、票據交換所自本年七月二日起,增加票信查詢管道及擴大票信查詢內容。金融業者或社會大眾自即日起,除原書面查詢方式外,尚可以下列方式查詢票信:
(一)語音查詢:
1、 以台北市票交所發行之「票據信用查詢卡」,撥打語音專線電話(02-23910379)查詢。(「票據信用查詢卡」之面額,分五百元及一千元兩種,可向各地票交所或往來銀行洽詢。)
2、 直接撥打中華電信數據語音查詢系統(412-1111或412-6666)查詢。
(二)網路查詢:
1、以台北市票交所發行之「票據信用查詢卡」,上票交所網站(www.twnch.org.tw)查詢。
2、上中華電信公司網站(www.twnch.hinet.net)查詢。(預訂本年八月份正式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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