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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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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QIS3後之新巴賽爾資本協定)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2/04/05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92年4月5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QIS3後之新巴賽爾資本協定
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巴賽爾委員會)自2001年1月發佈「新巴賽爾資本協定」(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以下簡稱新資本協定)第二版諮詢報告以來,接獲各界積極回應及評論。經彙整各界意見及兩次量化影響評估結果,巴賽爾委員會於2002年10月宣布進行第三次量化影響評估 (the Third Quantitative Impact Survey,QIS 3),並發佈有關文件,包括QIS3介紹、指導文件、試算表格及主管機關權限調查表等,其中從指導文件內容,可瞭解新資本協定之可能修訂方向。
QIS3評估主要目的,係為收集及分析各銀行資本適足率受QIS3新修訂內容之影響程度。與第二版諮詢報告比較,QIS3針對第一支柱「最低資本需求」,就下列主要議題做進一步修訂及規範:
中小企業暴險:符合條件之中小企業(合併營收小於5千萬歐元,約新臺幣17.5億元),在內部評等法下適用較優惠之風險權數,在標準法下若另符合消費性暴險條件,風險權數由100%降至75%;
消費性暴險:在標準法下,一般消費性暴險風險權數由100%降至75%,住宅抵押放款風險權數由50%降至40%,住宅抵押逾期放款風險權數由150%降至100%;在內部評等法下,消費性暴險分為循環性放款、住宅抵押放款及其他等三類,分別適用不同資本計提公式。
修訂信用暴險分類:內部評等法之暴險類別,改分為企業、國家、銀行、消費性債權及權益證券等五類,適用不同資本計提公式。
特殊借款:包括專案融資、特殊資產融資、商品融資、收益性不動產融資及高風險商業不動產融資等五類,風險權數依風險程度由75%至625%。
修訂企業、國家及銀行暴險之資本計提公式,使風險權數曲線更為平坦。
新增應收帳款購買業務之資本計提規定。
第一支柱中取消信用風險抵銷下限、風險分散調整數及內部評等各等級暴險不得超過暴險總額30%等規定,改由第二支柱(監理機審查程序)監督。
降低作業風險資本計提比率,由20%降至15%。
修訂到期期間、違約定義及信用等級級數,並承認部分一般損失準備及總額抵銷契約之效力。
QIS3調查約有50個國家300多家銀行參與,各銀行試算資料已於2002年12月20日回報巴賽爾委員會,調查結果原訂於2003年2月公布,惟迄今仍未揭露。新資本協定預訂於2003年底定案,2006年底開始實施,實施後前兩年將設定應計提資本下限,其中2007年下限為90%,2008年下限為80%。
新資本協定較現行做法更具風險鑑別度,其中風險較高資產將須計提更多資本,而資產品質較佳銀行,若能符合最低風險管理標準而採用內部評等法,則可減少資本計提金額。為因應新資本協定將於2006年實施,我國銀行應積極提升風險管理水準及改善資產品質,並儘速檢討擔保品、保證等信用風險抵減之控管及作業規範,以符合風險抵減作業標準。至於運用內部風險模型管理風險及計提資本,應是未來風險管理之趨勢,各銀行應檢視其業務規模、複雜度及風險大小,審慎評估成本效益,選擇最適風險管理制度並積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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