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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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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有效公司治理制度原則)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1/09/28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91年9月2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有效公司治理制度原則
一、英國金融監管局(FSA)主席Howard Davies於本(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於北京證券管理委員會演講,闡述各國訂定公司治理最佳實務準則之重要性及已開發國家公司治理制度之缺失,並主張建構有效公司治理制度之原則如下:(一)選任適當、獨立且專業之非執行業務董事較公司治理制度執行過程更為重要。(二)公司股東應履行監督責任,不應完全委由董事會代行其職。(三)外部稽核(如會計師)應獨立且具備犀利洞察力,方可達成其代理公司股東監督公司及保護公眾利益之職責。(四)資訊揭露及透明化係達成金融市場完整之重要因素,有關董事薪津支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訊尤應充分揭露,接受市場監督。(五)應有妥適之法規監理準則為後盾,如強制規定企業應公開揭露重要資訊。
二、我國對公司治理之相關規定,主要源於公司法。去(九十)年公司法大幅修訂,對我國公司體制及經營管理影響深遠,為提昇公司董監事會功能並逐步推行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制度,已廢除董事及監察人需具備股東身分之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亦於本(九十一)年二月修正「上市(櫃)審查準則」,規定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櫃)時應設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並規定其最低人數(董事中至少需有獨立董事二人以上,監察人至少需有獨立監察人一人以上)。
三、我國銀行、票券、證券、保險及金融控股公司大多為上市(櫃)公司,自應受公司法及公司治理相關法令之規範。有關金融機構董監事會之組織及功能向為各金融監理機關之監理重點,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除於場外監控時持續加強審核各金融機構陳報之董監事會議紀錄外,並於實地檢查時將金融機構董監事會之成員、組織、職權暨其功能列為重點查核項目,且特別加強查核其董監事會能否發揮其應有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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