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13號(指定銀行受理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結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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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受理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結匯事宜
央行為便利國內投資人委託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結匯手續,於本(七)月四日通函指定銀行簡化期貨商辦理相關結匯事宜,委託人可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利用每年結匯金額,由期貨商檢附下列文件,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一、期貨商填寫之結匯申報書。
二、委託人委託期貨商辦理結匯授權書。如期貨商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已明訂授權由期貨商辦理結匯,得以期貨商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取代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
三、委託人清冊。
經簡化結匯手續後,委託人委託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以新臺幣收付保證金等相關款項之結匯,委託人不須再填寫結匯申報書,期貨商不須查詢委託人結匯金額,另期貨商也不須再將結匯日報表報送央行,減輕期貨商文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