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49號(九十二年八月份陸續採行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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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九十二年八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為配合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修正及行政程序法之實施,本行於八月六日訂定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原「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及「指定銀行對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灣押匯作業要點」於同日廢止。
二、核准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辦理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提供客戶利用網際網路辦理(一)每筆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外匯結匯(二)每筆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原幣匯出匯款(三)同一銀行本人帳戶或事先約定同一銀行第三人帳戶之外幣轉帳。
三、同意備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辦理電話語音外匯業務,包括(一)新臺幣活期性存款結購外匯轉入外匯活期性存款(二)外匯活期性存款結售新臺幣轉入新臺幣活期性存款(三)同幣別外匯活期性存款轉帳業務。
四、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高雄銀行:買入外幣匯率選擇權與外幣定期存款組合之不侵蝕存戶本金之「外幣組合式存款」及賣出外幣匯率選擇權與外幣定期存款組合之「外幣組合式產品」業務。
(二)台灣工業銀行: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三)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外幣利率交換業務。
(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外幣商品遠期契約與外幣商品交換業務,衍生性外匯商品與新臺幣存款及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連結之不侵蝕存戶本金之「組合式存款」,與侵蝕存戶本金之「組合式產品」業務。
(五)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外幣遠期利率協議業務。
五、核准第一銀行天母分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八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一、O六七家,其中本國銀行一、OOO家(包括總行四五家,分行九五五家),外商銀行六七家。八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萬泰銀行風城分行等七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