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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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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36號(金融界對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之評論)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7/17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0年7月17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金融界對「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之評論
一、「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修訂內容
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2001年1月發佈「新巴賽爾資本協定」(The New Basel Capital Accord)(以下簡稱「新資本協定」)諮詢報告,其主要修訂內容包括:1.信用風險資本計提之「標準法」改依外部信用評等結果決定適用風險權數大小;2.允許銀行以內部評等模型決定信用風險之資本計提;3.增加營運風險之資本計提;4.增加第二支柱(監理機關覆核程序)及第三支柱(市場制約機能),以避免銀行濫用內部模型。(「新資本協定」與舊版內容比較詳附表)
二、金融界對「新資本協定」之評論
「新資本協定」引進一個新觀念:「讓銀行自己管理自己,讓『市場』擔任銀行體系之警察」,但依據EuroMoney期刊2001年3月號刊載「Basel gives banks the whip hand」報導,金融界對該協定內容仍有多項不同看法及疑慮,有待銀行監理委員會進一步釐清或修訂:
1. 各界對「是否能信賴銀行自行決定資本水準」仍存有疑問;
2. 仍有許多借款人未接受信用評等,且外部信評等級之調升或調降有不連續現象,以外部信用評等決定信用風險權數仍有待考驗;
3. 目前各銀行使用之內部模型仍不夠完善,例如低估市場同步移動及不流動之風險、可能擴大經濟循環之波動幅度、過度高估分散投資降低風險之效果、持有期間假設不符實際等,且內部模型所需之歷史資料目前仍不完整,而資料庫建置亦需相當時間;
4. 各國對「內部評等法」適用門檻及監理標準可能不一致,甚或允許風險管理未達標準之銀行採用該法,造成「內部評等法」之濫用;
5. 小型銀行因無力負擔「內部評等法」評估模型及資料庫之資訊投資,可能加速銀行合併腳步;
6. 「巴賽爾資本協定」僅適用於G10國家,新興國家未必跟進,未來可能新舊版本同時存在,使各國銀行資本最低標準不具比較意義;
7. 各國監理機關之監理水準參差不齊,可能影響「第二支柱:監理機關覆核程序」之成效,不利「新資本協定」之施行;
8. 營運風險資本計提之規定仍模糊不清,且銀行所採衡量營運風險之內部模型仍不健全。
三、目前修訂進展
「新資本協定」原訂徵詢各方意見至2001年5月31日止,並將自2004年開始實施,惟因各界對該協定內容有相當多質疑及建議,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已收到來自各界超過250份之評論意見,為審慎評估各方建議並呼應各界希望延長徵詢意見期限,委員會決定將於2002年初公佈修訂後更完整之報告並再次徵詢各方意見,預計「新資本協定」將於2002年底前定案,正式實施期限則延至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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