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34號(九十二年七月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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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九十二年七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本行為促進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國際化、扶植國內投信事業之長期健全發展及滿足投資人需求,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函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同意自即日起,投信業者申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額度,如已達一千六百億元時,無需俟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完成立法,即可依其經營策略審視適當時機,循現行規定提出額度申請。
二、核准台北銀行辦理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提供客戶利用網際網路辦理:(一)每筆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外匯結匯(二)每筆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原幣匯出匯款(三)同一銀行本人帳戶或事先約定同一銀行第三人帳戶之外幣轉帳。
三、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與外幣定期存款連結之「外幣組合式產品」業務。
(二)富邦商業銀行:外幣利率交換與外幣利率選擇權結合之「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業務,外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產品」業務。
(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外幣商品選擇權業務。
(四)建華商業銀行:外幣利率交換與外幣利率選擇權結合之「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業務。
(五)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不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新臺幣定期存款連結買入外幣利率選擇權或外幣匯率選擇權之組合存款」業務,不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外幣定存與買入外幣利率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六)復華商業銀行: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
(七)誠泰商業銀行: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業務。
(八)美商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行:「外幣股價(含股價指數)選擇權」暨其與外幣定期存款連結之「外幣組合式產品」業務,外幣遠期利率協定(FRA)、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Swaption)暨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與外幣定期存款連結之「外幣組合式產品」業務。
(九)美商摩根大通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定期存款結合新臺幣利率交換、新臺幣利率交換選擇權、外幣利率交換及外幣利率選擇權之不侵蝕存款客戶本金之「新臺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十)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1、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2、新臺幣利率交換、新臺幣利率選擇權、新臺幣利率交換選擇權、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及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業務」。
(十一)華泰商業銀行: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四、核准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七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一、O六一家,其中本國銀行九九五家(包括總行四五家,分行九五O家),外商銀行六六家。七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華南銀行文山分行等十八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