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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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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第105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06/01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七月發表「外匯交割風險管理之監理指導原則」諮詢文件,針對銀行外匯交易所衍生之外匯交割風險,包括
:信用、流動性及系統風險,提出監理指導原則,並徵詢各界意見。
本指導原則主要係參考國際清算銀行(BIS)支付及交割系統委員會所做的「外匯交易的交割風險報告」(一九九六年三月)及「降低外匯交割
風險│進度報告」(一九九八年七月)訂定。其主要內容如次:
一、銀行應針對本身外匯業務量與組織編制,建立外匯交割風險管理程序處理架構,正式責成適當高階管理階層負起獨立監督責任,明確劃分
各級外匯交割風險管理人員之權責,並對所有負責外匯交割風險相關業務人員施以適當訓練。
二、銀行對外匯交割風險之衡量,應按交易貨幣之種類,分別就片面取消付款期限之不同及調節處理時間,合理估算外匯交割暴險存續期間及
交割日當天之暴險金額。
三、銀行應透過信用控制程序,審慎訂定交易對手之外匯交割限額,以有效監視交易對手暴險金額。
四、銀行對於因作業不當或疏忽等原因所造成之交割失敗事件,應建立一套處理程序,以迅速辨識交割失敗、通知相關部門,籌措到期資金及
適時採取防範措施,並檢討交易對手交割失敗之原因,以避免重蹈覆轍。
五、銀行應利用:改進內部作業程序、協議較佳的聯行往來條件、妥善安排片面取消付款期限、徵提擔保品、訂定淨額交割契約等方法,以降
低風險,並擬訂緊急應變計畫,積極管理外匯交割風險。
六、銀行辦理內部稽核,應涵蓋外匯交割風險之查核。針對銀行所處的風險環境,按風險大小決定稽核頻率。稽核報告並應提交董事會(或稽
核委員會)以及適當的管理階層,由管理階層將缺失改善情形,以書面函覆稽核部門。
七、監理機關應確保銀行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能夠負起適當衡量、監視及控管外匯交割風險的責任;將評估各銀行所訂的風險管理辦法及其
實際辦理情形列為實地檢查及場外監控的工作範圍;對於外匯交割風險管理不善者,採取必要的導正措施。同時,與他國監理機關分享監
理資訊,以避免外匯交割失敗的問題擴散到全球各地。
本行已將該諮詢文件及中譯本函送外匯指定銀行,供作銀行增(修)訂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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