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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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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64號(銀行監理機關與銀行外部稽核人員關係)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1/09/20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1年9月20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銀行監理機關與銀行外部稽核人員關係
一、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二○○二年一月發布「銀行監理機關與銀行外部稽核人員關係」一文。該文件係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與國際會計師聯盟之國際審計實務委員會參酌「有效銀行監理重要原則」撰擬而成,旨在探討銀行監理機關及銀行外部稽核人員在銀行監理上所應扮演之角色,並就如何加強兩者互動關係,提昇銀行財務報表正確性,提供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二、該文件指出,銀行外部稽核人員之意見可提昇銀行財務報表之公信力,且有助於銀行體系信心的維繫。外部稽核人員查核銀行財務報表之目的,在於對銀行提供之財務報表,查核是否就所有重大事項均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並驗證銀行財務報表之真實性。外部稽核人員應恪守相關的道德規範與稽核準則來執行查核,包括應擁有獨立超然、公正客觀的專業素養與審慎態度,以及適當的稽核作業程序與規劃,俾使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風險降至最低。
三、銀行監理機關與銀行外部稽核人員對銀行監理或查核之重點不盡相同,前者著重於維護銀行體系之穩定、促進個別銀行之安全與穩健經營,以及確保存款人之利益;後者則著重於銀行向股東會或董事會陳報財務報表之情形及其真實性,惟兩者在查核工作上仍可收相輔相成之效。銀行監理機關透過銀行外部稽核人員與銀行管理階層之聯繫資訊及其陳報之報告,有助於深入瞭解銀行各種經營層面。同樣地,銀行外部稽核人員亦可參酌銀行監理機關過去對該銀行之檢查報告,進一步瞭解其經營狀況。銀行監理機關及銀行外部稽核人員彼此間之協調合作,有助於增進金融監理作業之效率及有效性。
四、我國監理機關委託銀行外部稽核人員執行銀行查核作業,已在銀行法訂有法源依據。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蒐集並翻譯之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所發布之「銀行監理機關與銀行外部稽核人員關係」之作業準則,可供金融監理機關擬訂委託銀行外部稽核人員(如會計師)執行銀行查核作業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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