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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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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美國規則W-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交易之規範)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2/01/11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92年1月11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美國規則W-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交易之規範
一、美國聯邦準備去(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布規則W,預定今年四月一日生效實施。規
則W之目的主要在於保護會員銀行免因與關聯機構之交易而蒙受損失,並避免該會員銀行
將得自聯邦安全網之援助轉移至其關聯機構。規則W彙整美國聯邦準備法第23A及23B、聯
邦存款保險法及住宅貸款法等相關規定暨解釋函令,規範所有要保收受存款機構及非要
保會員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之交易,其內容包括下列八部分:(一)簡介及名詞定義,包括
規則W暨聯邦準備法第23A及23B所使用名詞之定義;(二)聯邦準備法第23A之一般規範,
包括關係人交易限額及列舉安全穩健之交易實務;(三)關係人交易之評價及入帳時機;
(四)聯邦準備法第23A之其他規範,包括會員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之併購及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之規範;(五)聯邦準備法第23A之除外規定;(六)聯邦準備法第23B之一般規範,包
括市場交易常規定義等;(七)外商銀行在美分行及分支機構適用之規定;(八)相關解釋
函令。
二、美國對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交易之規範,主要源於聯邦準備法第23A及23B之規定,其中第
23A係透過下列四項規定限制會員銀行與其關聯機關交易之風險:(一)會員銀行與其單一
及所有關聯機構之交易分別不得超過該銀行資本與盈餘總和之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二十;
(二)會員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之交易應符合安全與穩健之銀行實務;(三)禁止會員銀行向
其關聯機構購買低品質資產;(四)會員銀行對其關聯機構之融資及保證應徵提適足之擔
保品;而聯邦準備法第23B則規範會員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之交易,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
類交易對象。
三、我國參考美國聯邦準備法第23A及23B規定,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
訂定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規範,前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利害
關係人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後者規定金融
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其利害關係人為授信以外之交易時,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
象;銀行子公司對單一及所有利害關係人交易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淨值之百分之十及百
分之二十。
四、我國目前已有十四家金融控股公司設立,鑒於其規模龐大且業務複雜,其經營良窳對整
體金融體系之穩定影響甚鉅。依「金融檢查業務分工方案」本行負責華南等四家金融控
股公司之實地檢查作業,為提昇金融控股公司合併監理效益,本行已與財政部、中央存
款保險公司共同完成金融控股公司檢查手冊。此外,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亦已完成金融
控股公司報表申報作業並訂有「銀行子公司業務涉金控法有關規定重點查核項目表」,
其中有關金融控股公司與其關聯機構之利害關係人交易,均為申報及實地檢查之重點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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