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85號(指定銀行受理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以新臺幣收付之結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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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考量國內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便利性,及降低其投資成本,爰配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發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對於投資人與證券商間有關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除原規定以外幣方式交割外,增加投資(委託)人得以新臺幣收付之規定,於本(五)月十六日通函指定銀行有關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利用委託人每年結匯額度,由證券商檢附下列文件,向指定銀行辦理:
一、證券商填寫之結匯申報書。
二、委託人出具之結匯授權書。惟如證券商與委託人簽訂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已明訂授權由證券商辦理結匯者,證券商得以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取代。
三、委託人清冊。 嗣後,國內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關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除目前以外幣方式辦理外,亦得以新臺幣辦理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收付,增進投資人之便利並降低投資成本,有利於國內證券商業務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