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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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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95號(九十二年五月重要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2/06/07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2年6月7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中央銀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九十二年五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配合「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條文之修訂,中央銀行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修正發布「指定銀行輔導客戶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應注意事項」,將名稱修正為「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並修訂全文;同時宣布若干相關通函停止適用。
二、核准華僑銀行及美商美國銀行台北分行辦理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提供客戶利用網際網路辦理(一)每筆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外匯結匯(二)每筆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原幣匯出匯款(三)自行本人帳戶或事先約定自行第三人帳戶之外幣轉帳。
三、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富邦商業銀行:外幣遠期利率協議業務。
(二)高雄銀行:外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三)誠泰商業銀行:外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四)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
(五)日商日聯銀行台北分行:外幣匯率選擇權與外幣定存組合之「外幣匯率組合式產品」業務。
(六)新加坡發展銀行台北分行:外幣利率交換業務、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
(七)香港商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國外股價指數選擇權、外國個股選擇權及外國一籃子股票選擇權,與新臺幣存款連結之「組合式產品」業務。
(八)日商瑞穗實業銀行台北分行:外幣匯率選擇權與外幣定存組合成「外幣匯率組合式產品」之「加值型組合帳戶」業務。
(九)美商美國銀行台北分行:外幣利率交換與外幣利率選擇權結合之「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及「附條件式外幣利率交換」或「外幣反浮動利率交換」、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與外幣利率交換結合之「可展延或可取消外幣利率交換」暨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及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結合之「可展延或可取消附條件式外幣利率交換」、「可展延或可取消外幣反浮動利率交換」等六項業務。
(十)慶豐商業銀行: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四、核准中信託銀行斗六分行,一銀南門、北新莊、泰山、雙和分行,華泰銀行國外部,建華銀行土城、內湖分行等八家銀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五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一、O五五家,其中本國銀行九八九家(包括總行四五家,分行九四四家),外商銀行六六家。五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苗栗縣後龍鎮農會信用部等二
家農會信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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