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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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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亞洲新興經濟體資產證券化之發展課題與啟示)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1/07/27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91年7月27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亞洲新興經濟體資產證券化之發展課題與啟示
立法院業於本(2002)年6月21日通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未來藉由證券化(securitization)之實施,將可協助金融機構將所持有不具流動性的債權或資產,轉換成流動性高的籌資工具,藉此將可提高其經營績效及提升市場資金配置效率,有助於金融體系之風險分散。國際貨幣基金(IMF)近期曾針對亞洲新興市場國家資產證券化之發展課題,發表“Asset Securitization and Structured Financing:Future Prospects and Challenges for Emerging Market Countries”研究報告。以下謹就該文重點摘要如下:
一、目前亞洲新興市場國家存在的共同問題之一是企業的融資成本過高,其原因之一即是銀行部門缺乏效率,導致金融中介融資成本太高,東南亞各國因而向風險性高的短期外幣市場籌資,此係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的導火線。緣於此,亞洲新興經濟體在危機後對於建構資產證券化市場之需求大為提高。資產證券化不僅扮演推動亞洲各國發展與擴大當地債券市場之要角,也是這些國家金融機構於國際資本市場籌措長期資金之管道。另一方面,證券化因被視為具有反中介的作用,因此也會迫使商業銀行為穩定其客源而有提高經營效率的壓力。
二、亞洲新興經濟體資產證券化目前面臨之問題,主要包括法律、稅務、會計、資本適足率規定、信用評等及道德風險(moral hazard)等。其中,法律問題包括究係採行特別信託或特殊目的公司、債權創始機構(originator)移轉資產予受託機構的方式、證券發行之註冊及資訊揭露相關之法律配套等。稅務問題係包括信託與特殊目的公司是否為課稅之實體、資產移轉時課稅實體是債權創始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等。會計問題則包括債權創始機構移轉資產予信託或特殊目的公司後是否對原始債務人仍保有追索權,抑或保留若干權益。資本適足率規定係指銀行是否須符合國際清算銀行(BIS)公布之“Consultative Document on Asset Securitization”之資本需求計算標準。信用評等的問題則是指資產擔保證券發行者如何依據國際評等機構適當之評等訂出其合理的發行利率。至於道德風險問題,則係因債權創始機構將其債權證券化,降低了監控借款人財務狀況之誘因,創始者並將該證券化商品之信用風險轉移至投資人,此舉將使道德風險升高。
三、上述證券化之發展對新興市場國家帶來以下五點重要啟示:
(一)應讓投資人充分認知資產抵押擔保證券的風險與報酬之特性。此外,應利用近乎無風險之證券(如政府公債)之殖利率曲線,充當風險較高證券之訂價及決定收益之基準。
(二)應教育市場參與者熟悉證券化之操作技巧,以克服其面對證券化時產生排斥之心理障礙。
(三)應積極採取去除阻礙證券化市場發展之措施。目前多數開發中國家仍存在若干發展證券化市場之障礙;例如,部分國家因財政赤字擴大而大量舉債,迫使政府贊助之大型法人投資機構(如公共基金及保險機構)持有大量政府公債,導致民間債務市場之資金遭到排擠,此將不利證券化之公平競爭與長遠發展。
(四)應針對現有法令、稅制、會計處理及資本適足率規定等各項問題,進行檢視,如有不利於證券化發展之處,應確實檢討及改善。
(五)針對道德風險升高問題,金融主管當局除應對投資人揭露證券化商品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於證券化過程要求創始者制定信用增強措施外,也應加強現有信用評等機制之功能,以提高訊息透明度,有效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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