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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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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14號(業務說明)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2/01/17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2年1 月17 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業 務 說 明
一、 鑒於國際資金大量移動造成亞洲金融危機後,國際貨幣基金及國際清算銀行均一再呼籲
各國應加強研究蒐集資金進出資料,以供釐訂金融政策時之重要參考依據。,
二、 本行為蒐集民營事業中長期(還款期限一年以上)外債資料,早於七十六年間配合「管
理外匯條例」之修訂,而訂定「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餘額登記辦法」。經過八十七年四
月十五日及九月二十三日兩次修正,並更改名稱為「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至
今。藉由蒐集外債動態資料,以便掌握民間外債資金流向。
三、 此外,為鼓勵民營事業向本行申報中長期外債,本行「指定銀行輔導客戶辦理外匯收支
或交易申報應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三款規定,略以民營事業經本行外匯局專案核准向國
外金融機構引進中長期外債,其相關借款本金及還本付息之結匯,均不計入公司每年自
由結匯額度。另民營事業逕自向國外引進中長期外債,並已依規定向本行辦理申報者,
其引進資金及還本付息之結售及結購外匯金額,均應先計入公司每年自由結匯額度;但
還本付息結購外匯部分,於該結匯額度用罄後,無須向本行申請核准,指定銀行仍得受
理結匯。上述簡化結匯手續規定,因僅列於「指定銀行輔導客戶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
報應注意事項」中,而未納入「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內,以致許多民營事業
並不了解本項規定,偶有發生漏申報情事。
四、 為加強服務民營事業起見,本行茲另訂定「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如附件)
,並將上述有關簡化結匯手續之規定一併納入新要點中,以利於民營事業申報外債時了
解應有之權益,並將同時廢止「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以上生效日期均擬訂
於本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 : 見附表[DOC檔][PDF檔]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 : 見附表[XLS檔][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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