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4年12月24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4)新聞發布第219號
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為強化銀行業落實本行外匯管理規定及提升銀行業作業效率,爰修正本應注意事項,並自114年12月24日生效。
本次共計修正7點、7附表及4附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取消現行紙本列印查詢客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紀錄之規定,改由銀行業自行訂定留存紀錄方式,以提升銀行業作業效率,並符合無紙化綠色金融政策。(修正第2點)
二、 明定銀行業受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新臺幣結匯申報案件,應確認與其申報結匯性質相符,以強化銀行業落實輔導結匯申報責任(修正第24點及第26點)。另於「銀行業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申報問答集」增訂相關問答2題,俾利法規瞭解與遵循。
三、 配合經濟部管理規定,修正外國銀行、保險或證券公司匯入專撥在臺分公司營運資金結匯之憑辦文件,應憑經濟部核發文件辦理,刪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修正第24點附表1)
四、 簡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募集資金投資之結匯文件,得僅憑相關核准文件及資金變動表辦理,無須檢附損益或收益分配計算書。(修正第24點附表4)
五、 鑒於發行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以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之發行方式,與現行海外存託憑證「原兌回額度內再發行」方式類似,爰併予修正匯入款項結匯文件規定。(修正第24點附表7)
六、 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外籍移工在臺薪資結匯清單格式,增列居留證核(換)發日期,並修正委託書英譯內容。(修正第27點附件5及附件6)
七、 增訂銀行業得受理證券商以老人安養及身心障礙者照護為目的之外幣信託,代年長者及身心障礙之受益人辦理結匯。(修正第29點附表12)
附件列表: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7點附件5與6、第28點附表11 (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
「銀行業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資料申報問答集」增訂問答2題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國際資金及匯款審核科 電話:(02)2357-1275、11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