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及「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3年7月4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3)新聞發布第113號

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及「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為簡化銀行業與外匯證券商受理結匯之作業,並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規定之修正,以及因應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ETF)雙幣交易業務之開放,爰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及「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並自113年7月4日生效。

一、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 簡化銀行業受理結匯之作業:

1. 申報義務人提供結匯證明文件之形式,及銀行業留存確認證明文件紀錄之方式,改依銀行業內部作業程序辦理。(修正規定第20點)

2. 刪除受理客戶結匯申報案件應辦理商工查詢之規定。(修正規定第22點)

3. 簡化結匯規定文件:

(1) 僑外資及陸資貸款投資還本付息之結匯,得僅憑經濟部或科學園區管理局審定貸款投資文件辦理,無須檢附本局外債登記證明文件。(修正規定第24點附表1及第26點附表10)

(2) 修正外商及陸資在臺分公司盈餘匯回之結匯文件,由最近一年度之年度財務報表,改為最近一期之財務報表,以增加廠商辦理盈餘匯回時點的彈性。(修正規定第24點附表1及第26點附表10)

(3) 比照其他地區匯款規定,對銀行業受理無須經法令許可且未涉及新臺幣結匯之大陸地區匯出入匯款,無需確認相關證明文件。(修正規定第26點附表10)

(二) 配合金管會得委託其他機關審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之規定,修正銀行業受理結匯文件納入受委託機關核准文件。(修正規定第24點附表4)

(三) 因應上櫃ETF雙幣交易業務之開放,增訂證券商代徵證券櫃檯買賣中心(OTC)相關外幣ETF交易證券交易稅之結匯規定。(修正規定第28點附表11)

二、 「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 外匯證券商受理結匯申報留存確認證明文件紀錄之方式,改依其內部作業程序辦理。(修正規定第2點、第17點)

(二) 刪除受理客戶結匯申報案件應辦理商工查詢之規定。(修正規定第8點)

(三) 增訂證券商代徵OTC相關外幣ETF交易證券交易稅之結匯規定。(修正規定第2點附表)

 

附件列表:

1.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第24點附表1、附表4、第26點附表10、第28點附表11 (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

2.修正「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國際資金及匯款審核科 電話:(02)2357-1275、1198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檔案下載

  • 1130704附件1-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PDF
  • 1130704附件2-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附表一、附表四、附表十及附表十一(修正後)PDF
  • 1130704附件3-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附件一到四(修正後)PDF
  • 1130704附件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PDF
  • 1130704附件5-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PDF
  • 1130704附件6-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附表一、四、十及十一修正對照表PDF
  • 1130704附件7-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附件一到四修正對照表PDF
  • 1130704附件8-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PDF
  • 1130704附件9-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附表(修正後)PDF
  • 1130704附件10-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PDF
  • 1130704附件11-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PDF
  • 1130704附件12-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附表修正對照表PDF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