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暨其相關規定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1年12月26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1)新聞發布第210號
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暨其相關規定
為因應民法將自然人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並定於112年1月1日施行,以及明確公司及有限合夥等法人組織總分支機構結匯申報事宜,本行爰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下稱「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下稱「銀行業應注意事項」)、「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下稱「證券商應注意事項」)等共計三項規章,均訂於112年1月1日生效。
其中「申報辦法」因屬法規命令,其有修正時,依規定應辦理預告,該修正草案前於本(111)年10月4日辦理預告,預告期60日屆滿後,各界均無修正意見;其餘二項屬行政規則,無須辦理預告。
本案三項規章修正內容彙整擇要說明如下:
一、配合民法自112年調降自然人成年年齡,修正本案法規有關自然人年齡相關條文規定:
(一)將個人定義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併予修正相關條文之年齡規定。(修正「申報辦法」第3條、第6條,「銀行業應注意事項」第9點、第22點及「證券商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
(二)明文「申報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修正「申報辦法」第19條)。
二、「銀行業應注意事項」其他修正如下:
(一)便民部分:
1.放寬僑外股本投資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直接投資之結匯申報案件,表列之結匯人及匯(受)款人分別增列僑外投資人授權之國內代理人及陸資投資人授權之在臺代理人。(修正第24點附表1及第26點附表10)
2.增訂有關匯出GDR/ADR及匯入TDR終止發行分配價款之結匯申報應確認文件規定,經銀行業查驗無誤後辦理,無須向本行申請核准。(修正第24點附表7及附表8)
(二)其餘酌作調整部分:第24點、第25點附表9、第27點及其附件5、附件6。
附件列表:
1.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3條、第6條、第19條(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
2.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第24點附表1、附表7、附表8、第25點附表9、第26點附表10、第27點附件5、附件6 (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
3.修正「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國際資金及匯款審核科 電話:(02)2357-1275
(02)2357-1198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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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PDF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九條修正總說明PDF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PDF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PDF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PDF
- 附表一、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及附表十修正對照表PDF
- 附表一、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及附表十(修正後)PDF
- 附件五及附件六修正對照表PDF
- 附件五及附件六(修正後)PDF
- 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PDF
- 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八點修正總說明PDF
- 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八點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