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1年8月24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1)新聞發布第141號
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
一、「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1年6月2日至111年8月1日進行預告,經預告期屆滿續辦法規修正發布程序,並自111年8月26日生效。
二、本次共計修正8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修正,將「電子票證」一詞修正為「儲值卡」。(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5條)
(二)明定基層金融機構收受定期性存款,依本行規定條件轉存農業行庫,並報送相關報表者,免提準備金。(修正條文第3條)
(三)增訂受託收管機構對準備金提存不足者追收利息,為本行委託事項,並由該受託收管機構收妥後繳交本行。(修正條文第6條)
(四)明定金融機構撥存於本行業務局「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或受託收管機構同性質專戶之存款,得抵充實際準備金之最高額度為當期應提存準備金之一定比率,由本行公告之。(修正條文第7條)
(五)純網路銀行及部分傳統銀行之網路銀行業務,均為24小時營運,全年無休,且每日進行結帳作業;為應實務需求,增訂金融機構如每日進行結帳作業者,得向本行申請以每日帳列餘額申報準備金。(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附件列表:
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存款科 電話:(02)2357-1302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