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1年8月24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1)新聞發布第141號

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

一、「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1年6月2日至111年8月1日進行預告,經預告期屆滿續辦法規修正發布程序,並自111年8月26日生效。

二、本次共計修正8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修正,將「電子票證」一詞修正為「儲值卡」。(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5條)

(二)明定基層金融機構收受定期性存款,依本行規定條件轉存農業行庫,並報送相關報表者,免提準備金。(修正條文第3條)

(三)增訂受託收管機構對準備金提存不足者追收利息,為本行委託事項,並由該受託收管機構收妥後繳交本行。(修正條文第6條)

(四)明定金融機構撥存於本行業務局「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或受託收管機構同性質專戶之存款,得抵充實際準備金之最高額度為當期應提存準備金之一定比率,由本行公告之。(修正條文第7條)

(五)純網路銀行及部分傳統銀行之網路銀行業務,均為24小時營運,全年無休,且每日進行結帳作業;為應實務需求,增訂金融機構如每日進行結帳作業者,得向本行申請以每日帳列餘額申報準備金。(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附件列表:

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存款科     電話:(02)2357-1302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檔案下載

  • 1110824附件1-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PDF
  • 1110824附件2-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 1110824附件3-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