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1年6月2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1)新聞發布第095號
預告修正「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
一、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於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原電子票證之用語修正為儲值卡,另參酌準備金實務作業需要,爰擬具「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依據行政程序法辦理草案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二、本次共計修正8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修正,將「電子票證」一詞修正為「儲值卡」。(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5條)
(二)明定基層金融機構收受定期性存款,依本行規定條件轉存農業行庫,並報送相關報表者,免提準備金。(修正條文第3條)
(三)增訂受託收管機構對準備金提存不足者追收利息,為本行委託事項,並由該受託收管機構收妥後繳交本行。(修正條文第6條)
(四)明定金融機構撥存於本行業務局「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或受託收管機構同性質專戶之存款,得抵充實際準備金之最高額度為當期應提存準備金之一定比率,由本行公告之。(修正條文第7條)
(五)純網路銀行及部分傳統銀行之網路銀行業務,均為24小時營運,全年無休,且每日進行結帳作業;為應實務需求,增訂金融機構如每日進行結帳作業者,得向本行申請以每日帳列餘額申報準備金。(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六)配合實務作業,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15條)
三、上開辦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本行網站「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之「法規草案預告」。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次日起60日內(即111年8月1日前),向本行業務局陳述或洽詢。
附件列表: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存款科 電話:(02)2357-1342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