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0年12月30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0)新聞發布第231號
修正「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
為協助銀行發展數位通路,進一步簡化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之申辦程序,爰修正「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並自110年12月30日生效。
本次共計修正4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條次變更,修正援引之條次。(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放寬指定銀行得不經申請,逕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未涉及新臺幣結匯交易之承作對象。(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修正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涉及新臺幣結匯金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外匯業務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所產生外匯部位之拋補,改由銀行依其內部作業程序辦理,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八點。
附件列表: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透過電子或通訊設備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02)2357-1217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