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本(1)日召開研商「強化本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執行成效」會議,重申銀行應落實授信風險定價原則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0年10月1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0)新聞發布第177號
本行本(1)日召開研商「強化本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執行成效」會議,重申銀行應落實授信風險定價原則
為瞭解銀行辦理本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情形,並強化管制措施執行成效,本行邀集36家本國銀行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召開會議,促請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遵循以下事項審慎辦理:
一、 本行重申銀行辦理放款業務應落實授信風險定價原則
本行於本(110)年9月24日第3度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內容,並新增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之規範措施。本次會議本行再次重申,銀行辦理各項放款業務應依據「銀行法」第34-1條*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26條**規定,確實落實授信風險差別定價原則,避免削價競爭。
二、 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向借款人充分說明利率定價方式,以利借款人做好財務規劃
本行於109年4月已函請銀行公會轉知各銀行辦理房貸時應落實執行「房屋貸款特別提醒事項」,銀行應就房貸商品之利率變動、貸款期限長短,以及本金償還方式等內容充分告知借款人,提醒其注意房貸利息負擔及應繳金額之影響,有助借款人儘早做好財務規劃。
未來本行將持續關注不動產貸款及房市發展情形,滾動檢討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內容及執行成效,以維持金融穩定。
* 銀行法第34-1條: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26條:會員辦理授信業務,不論採何種方式定價,或對任何授信客戶(包括公營事業或政府機關),應避免惡性削價競爭,其實際貸放利率,宜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及合理利潤等,訂定合理之放款定價。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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