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0年9月14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0)新聞發布第164號
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於92年2月26日訂定後,歷經3次修正,本次為強化對外匯經紀商之管理,落實股權分散之立法意旨,參照相關法規對於類似事項之管理規範內容,共計修正5條、新增1條,本辦法修正案業於110年7月2日起預告60日,預告期間外界無修正建議,爰維持原預告條文予以發布,並自110年9月16日生效。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落實股權分散與避免利益輸送之立法意旨,防止投資人以間接方式取得外匯經紀商之實質控制權,將投資人與其關係人之投資限額合併計算;並依據投資人與其關係人之金融機構屬性,適用不同之投資額上限。(修正條文第5條)
二、配合戶籍法於81年修正,廢止本籍登記,爰刪除設立申請書應載明發起人或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負責人之「籍貫」。(修正條文第6條)
三、考量外匯經紀商之經營管理攸關國內外匯市場穩定,且經 紀商與銀行同屬特許行業,參照「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 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訂定外匯經紀商 之發起人、董監事及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增訂條文第6條之1)
四、准駁用語一致改為「許可」。(修正條文第8條至第9條)
五、配合本次第5條新增投資人與其關係人之投資限額規定, 增訂外匯經紀商應按季將主要股東名冊以及股權異動情形向本行申報,俾及時掌握外匯經紀商股權異動情形。(修正條文第14條)
附件列表:
修正「外匯經紀商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交易科 電話:(02)2357-1169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