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0年6月17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0)新聞發布第109號
修正「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一、「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預收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於98年訂定,曾於104年修正,並修正名稱為「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次因「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將本條例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予以整併,爰配合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二、本辦法修正案業於110年5月20日起預告14日,預告期間外界無修正建議,爰維持原預告條文予以發布,並配合修正後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自110年7月1日生效。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之修正,將電子票證機構併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二)儲值款項係包括預先存放於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之款項;同一機構收受儲值款項超過等值新臺幣(下同)100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修正條文第3條)
(三)配合計提準備金門檻調高至100億元,修正應提準備額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5條)
(四)明定本辦法配合本條例之施行日期,於110年7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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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617附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修正條文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