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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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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預告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0年6月3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0)新聞發布第100號

第二次預告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為順應經濟金融情勢日益快速變化、落實外匯管理規定及簡政便民,本行前於本(110)年2月3日起預告「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下稱申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期14日屆滿後各界無修正意見。

嗣因行政院定於7月1日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修正之生效日,該法案本次重大修正內容包括新增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得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子法規之預告,本行亦將電子支付機構及其未來辦理之匯兌業務,納入申報辦法管理範圍。另藉此次修法同時整合相關外匯資料申報事項,將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統計及所涉及之結匯,一併納入申報辦法規定。

綜上,爰重新擬具「申報辦法」修正草案並辦理第2次預告作業,本次為全部修正,修正後計19條,包含上次預告修正條文及本次新增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一、 第1次預告修正條文:
(一) 明定計入或得不計入申報義務人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範圍之依據。(修正條文第2條)
(二) 順應經濟金融情勢日益快速變化,增訂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得以命令機動調整訂定個別申報義務人及特定匯款性質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之依據。(修正條文第4條、第7條)
(三) 持續簡政便民原則,放寬在臺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外籍公司之原始外籍股東,匯出售股價款之結匯申報案件,銀行業於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即可受理結匯申報,無須再經央行核准。(修正條文第5條、第10條)
二、 本次新增修正條文:
(一) 整合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結匯申報管理規範,依其類別訂定應檢附文件供銀行業查驗無誤後始得辦理結匯申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二) 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修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得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新增「電子支付機構」名詞定義及其於業務範圍內受理結匯申報,準用銀行業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第18條)
本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本行網站「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之「法規草案預告」。各界如提供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14日內(即110年6月17日),向本行外匯局陳述或洽詢。
 

附件列表: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國際資金及匯款審核科      電話:(02)2357-1275、1198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檔案下載

  • 1100603附件1-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 1100603附件2-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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