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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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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本(7)日召開研商「強化本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執行成效」會議,促請銀行應確實遵循本行規定,並落實授信風險定價原則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0年5月7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0)新聞發布第084號

本行本(7)日召開研商「強化本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執行成效」會議,促請銀行應確實遵循本行規定,並落實授信風險定價原則

為強化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成效,本行邀集36家本國銀行召開本次會議,督促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遵循以下事項審慎辦理:
一、 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確實落實法規遵循
(一) 本行自110年1月起陸續對銀行進行專案金檢,透過督促銀行落實法規遵循,以強化管制措施執行成效。
(二) 經查大部分銀行合於本行管制規定,惟仍有部分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尚有缺失情形,本行促請各銀行確實檢討改善並建立內控制度及作業程序,落實相關規範。

二、 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落實風險定價原則,勿削價競爭
(一) 部分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有未符合風險定價原則之情形,放款利率偏離市場水準,不利授信風險控管。
(二) 為維持市場競爭秩序並健全銀行業務經營,本行籲請銀行依「銀行法」第34-1條*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26條**規定,訂定合理放款定價,對授信風險較高之貸款實施差別定價;並應督促銀行審核部門確實遵守自訂之利率定價規範。

未來本行除持續關注不動產貸款及房地產市場發展情形,並檢視管制措施之執行成效外,將適時檢討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內容,以維持金融穩定。

* 銀行法第34-1條: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26條:會員辦理授信業務,不論採何種方式定價,或對任何授信客戶(包括公營事業或政府機關),應避免惡性削價競爭,其實際貸放利率,宜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及合理利潤等,訂定合理之放款定價。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貼放科        電話:(02)2357-1355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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