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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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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宜利用國外借款進行炒匯,本行籲請銀行落實管控機制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0年1月21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0)新聞發布第010號

企業不宜利用國外借款進行炒匯,本行籲請銀行落實管控機制

一、 我國外匯資金進出已相當自由,涉及商品、服務貿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等,均無限制,僅對部分短期資金進出尚有企業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限制。依近3年平均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實際使用情形統計,企業僅約1百萬美元,顯見企業日常資金調度需要額外使用到每年累積結匯金額者並不多。

二、 近期本行透過場外監理,發現企業利用國外借款匯入資金結售新臺幣有明顯增加之情形,經赴銀行實地查核結果,發現有下列不合理情事,本行將依據相關檢查結果做進一步處理。

(一)為規避本行累積結匯金額之管理,以極低資本額增設新企業方式,創造每家每年5千萬美元累積結匯金額。

(二)向國外關係企業借款,短期內反覆匯入結售為新臺幣,隨即又結購美元匯出,賺取額外匯兌利益。

(三)從國外關係企業借入美元結售,停留新臺幣帳戶未予運用。

(四)向國外借入高利率外幣借款結售為新臺幣,用於償還較低利率的國內借款。

三、 向國外企業辦理外幣借款,應以原幣保留使用為原則,有實質新臺幣用途再兌換為新臺幣。不應利用每年累積自由結匯金額,作為炒匯途徑。

四、 國內新臺幣資金豐沛,企業如有資金需求,可洽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借款。此外,國外短期借款因未來仍有還本付息外匯資金需求,國內企業可利用換匯交易(FX SWAP)或標準型換匯換利交易(CCS),以降低借款人匯率風險,且毋需計入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五、 銀行業受理客戶匯入資金,除應遵循本行規定,切實輔導客戶據實申報外,亦應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內控內稽等相關規定辦理,落實深入瞭解客戶並查核相關交易佐證文件,驗證實際外匯收支或交易需求後再予受理,不宜僅做形式上查核。

六、 維持金融穩定與外匯市場秩序為主管機關職責,對於結售外幣借款而未具實質新臺幣用途者,本行將加強專案檢查及要求申報義務人據實說明,以覈實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資料之正確性,並進一步強化本行相關規定,以抑制炒匯行為。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國際資金及匯款審核科  電話:(02)2357-1199

                        外匯局外匯稽核科                    電話:(02)2357-1091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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