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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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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銀行違規受理在臺糧商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DF)之說明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10年1月21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10)新聞發布第009號

部分銀行違規受理在臺糧商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DF)之說明

本行報表稽核發現,部分外商銀行在臺分(子)行自108年7月起大量受理在臺8家糧商公司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至109年7月累積承作金額高達110億美元,經專案檢查案關6家銀行後,查該等糧商公司有以商仲貿易為名,大量承作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進行炒匯之情事,影響外匯市場穩定,說明如後(完整說明詳附件)。

一、在臺糧商公司以商仲貿易為名,大量承作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進行炒匯

(一) 在臺糧商公司經營集團企業轉單商仲貿易,僅扮演集團貿易記帳單位,相關交易未涉及在臺子公司實質交易。

(二) 以新臺幣為功能性貨幣,透過集團內企業進行跨國買賣商品,掣發相關商業貿易文件,進貨以新臺幣計價,銷貨則以美元計價,並皆以美元收付,刻意創造新臺幣暴險。

(三) 由集團關係企業掣發日期、金額,及交易方向等形式相符商業貿易文件,俾其大量承作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

二、案關銀行因執行認識客戶(KYC)作業及查證客戶文件之實需性、關聯性及合理性均未確實,違反本行新臺幣遠期外匯「實需原則」

(一) 本行規定承作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須符合「實需原則」,並由指定銀行負責實需之認定及審查。

(二) 廠商必須有收付外匯之事實,且有實質新臺幣匯率避險需求,並提供相關交易文件佐證,始得承作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

(三) 案關銀行因執行認識客戶(KYC)作業未盡充分,未能深入瞭解客戶整體營運模式、新臺幣暴險及避險需求,亦未確實查證客戶所提供文件之實需性、關聯性及合理性,致該等糧商以商仲貿易為名,大量承作遠期外匯交易進行炒匯,違反本行新臺幣遠期外匯之實需原則。

本行專案金檢後,案關糧商公司即不再承作新交易,據悉目前僅餘2家尚未與受理銀行協議提前結清新臺幣遠期外匯未交割部位。另案關2家銀行於本行專案檢查前,因內部覆審發現往來糧商公司財報或業務情況異常,主動停止與其承作交易,嗣後並積極處理結清未到期部位,爰本行於上年11月間已處理結案;其他4家銀行,本行亦將於近期予以核處。

 

附件:部分銀行違規受理在臺糧商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DF)之說明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外匯局簽證科            電話:(02)2357-1213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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