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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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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延長銀行承作受疫情影響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之受理申貸期限暨調整本專案之融通期限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9年12月10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09)新聞發布第208號

本行延長銀行承作受疫情影響中小企業專案貸款之受理申貸期限暨調整本專案之融通期限

本行於109年4月1日開辦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目前總融通額度為3,000億元;實施迄今,金融機構受理金額已近2,200億元,109年9月底全體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年增率達12.5%,顯示本專案及政府相關紓困方案貸款,均有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鑒於全球疫情升溫,為持續協助中小企業強化營運動能,本行修正本專案重點如下(詳附表),並自本(10)日生效:

一、 銀行受理中小企業申辦貸款期限,由109年12月31日延長至110年6月30日。

二、 銀行自110年1月5日(含)以後,向本行申請核撥之案件,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12月31日。同時,銀行新承作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案件,其適用本行優惠利率期限亦得至110年12月31日。

本年因疫情衝擊,中小企業融資需求甚殷;本行除開辦本專案外,近期亦以座談或通函方式,籲請銀行善盡社會責任,引導資金配置於生產事業實質投資,以提高就業及國人所得。本年12月8日起,並進一步強化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避免銀行資金過度流向不動產放款。

本次調整本專案之申辦及融通期限,即在延續前開各項措施之精神,持續經由銀行向中小企業挹注資金,引導信用資源有效配置及合理運用,滿足經濟活動需求。

未來,本行仍將視疫情需要,滾動檢討本專案貸款相關內容,並密切關注疫情發展及企業資金需求情況,於融通期限屆期前,檢討相關辦理事宜。

本行再次籲請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金融中介功能,善盡社會責任,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貼放科        電話:(02)2357-1355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附表

修正項目

原規範

修正規範

備註

銀行受理中小企業申辦貸款期限

銀行應於109年12月31日前受理本專案貸款。

銀行應於110年6月30日前受理本專案貸款。

 

銀行向本行申請核撥案件之融通期限

自109年4月1日至110年3月27日。但銀行自109年8月10日以後申請核撥之案件,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6月30日。

  1. 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9日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3月27日。
  2. 自109年8月10日至110年1月4日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6月30日。
  3. 自110年1月5日以後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12月31日。

自110年1月5日以後,銀行新承作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案件,其適用本行優惠利率期限亦得至110年12月31日。

註:110年12月31日前,本專案融通額度(3,000億元)如將用罄,本行將發布新聞稿,停止受理融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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