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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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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採行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對於借款戶於109.12.7(含)前已申請之貸款案件,得按原核貸條件辦理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9年12月9日發布

<網址:https://www.cbc.gov.tw>               (109)新聞發布第207號

本行採行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對於借款戶於109.12.7(含)前已申請之貸款案件,得按原核貸條件辦理

一、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下稱本規定)規範金融機構於109.12.7(含)前已核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其貸款條件合於核准時之規定者,得按原核貸條件辦理。

二、 惟為避免爭議,茲進一步釋明上開規定:借款戶於109.12.7 (含)前,已向金融機構提出正式之貸款申請書,並經金融機構錄案辦理者,均得適用修正前規定。金融機構仍應依相關授信法規、原則及其內部規範,覈實決定貸款條件。

三、 以借款戶申請時點為基準之理由如下:

(一) 鑒於金融機構內部核貸程序長短、繁簡不一,為免因此造成借款戶適用法規之差異,致生紛爭,爰給予相關作業之緩衝。

(二) 實務上借款戶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書時,雙方對貸款條件已有初步共識,為避免衝擊借款人原有之財務規劃,允宜適用其申請時之規定。

(三) 本項措施旨在控制金融機構信用之健全穩定,並非在影響既往之貸款案件。

(四) 以申請時點為基準,不影響本項措施之執行效果與長遠政策目的。

四、 本行重申109.12.8採行之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並不影響首購及換屋等絕大多數實質需求貸款案件,且對於本規定修正生效前之案件已有過渡規定,並無溯及既往之情事。

五、 本行設有諮詢專線,聯絡電話為23571356~23571369,共計14線,以及各銀行聯絡窗口如附表,歡迎外界多加利用。

六、 有關本規定之問與答詳見附件。

 

備註:

業務聯繫單位:業務局貼放科      電話:(02)2357-1355

新聞聯繫單位:秘書處聯絡科      電話:(02)2357-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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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民眾諮詢窗口PDF
  • 附件-問與答10912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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