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央行金融檢查制度

發布日期:

  為促進金融穩定,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38條規定,於必要時,得辦理金融機構業務之查核及金融機構與「中央銀行法」第3章規定有關業務之專案檢查,以落實中央銀行對貨幣、信用、外匯相關規定的執行成效。   除辦理專案檢查外,中央銀行亦得要求金融機構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透過檢核與分析,取得充分、正確且及時之資訊供決策參考。   中央銀行透過金融監理聯繫機制,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他監理機關互相協商或提供不同之金檢資訊,以掌握金融機構之經營狀況,並避免金檢業務重疊。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