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遊說法資訊專區
一、本行遊說專責單位
本行遊說專責單位為秘書處國會及新聞聯絡科,聯絡電話:2357-1507
二、各機關執行遊說法應注意事項
(一)、被遊說者應注意事項:
行為態樣 |
應 注 意 事 項 |
依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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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依本法規定不得遊說之遊說 |
被遊說者應拒絕其遊說。 |
第15條 |
對於得遊說而未依法登記之遊說 |
1、被遊說者應拒絕其遊說。 |
第15條 |
對於已依法登記且經核准之遊說 |
1、不得拒絕已依法登記之遊說,惟得指定人員接受遊說。 |
第2條及施行細則第12條 |
接受遊說後之處理 |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7日內,將「遊說者」、「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及「遊說之內容」等事項,通知專責單位人員予以登記。 |
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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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遊說者未依規定通知辦理登記者,依第23條第3款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二)、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注意事項:
行為態樣 |
應 注 意 事 項 |
依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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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應辦理事項 |
1、將遊說法對於被遊說者接受遊說之規範,陳報相關長官知悉。 |
第16條 |
受理及審查遊說登記申請案件 |
1、對於依本法規定不得遊說而進行遊說者,應不受理其登記,並以書面通知遊說者。 |
第15條 |
核准遊說案件之處理 |
1、遊說者欲以當面口頭方式遊說時,遊說者與被遊說者所屬機關雙方應就時間、地點進行洽商。 |
施行細則第14條 |
接受遊說後之登記 |
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之遊說資料登記。 |
第16條 |
財務收支報表申報之處理 |
1、遊說者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記載不完備時,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 |
第17條及施行細則第18條 |
遊說資訊揭露及保管 |
1、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之按季公開。 |
第18條及施行細則第20條 |
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之通知義務 |
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通知遊說者辦理變更登記。 |
施行細則第13條 |
舉辦與遊說內容有關公聽會之通知義務 |
舉辦與遊說內容有關之公聽會,有通知遊說者出席之義務。 |
第20條 |
違法案件處理 |
移送裁罰機關處罰時,應填具移送書,載明被移送人基本資料及違法之事實,連同有關證據及卷證,一併移送。 |
第29條及施行細則第22條 |
其他 |
限期補正、補行登記、限期辦理或更正之通知。 |
第13條第5項、第15條第2項但書、第25條、施行細則第10條及第18條 |
四、相關表格下載專區:
https://www.moi.gov.tw/cl.aspx?n=4645
五、內政部遊說法資訊專區連結:
https://www.moi.gov.tw/cp.aspx?n=7584
六、內政部遊說登記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