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信用管理
一、選擇性信用管理簡介
(一)、選擇性信用融通
選擇性信用融通可劃分為兩個部分。一為中央銀行基於特定的經濟發展目的,以郵政儲金轉存款為資金融通來源,由金融機構申請核撥,以配合政策性放款,形同寬鬆的貨幣政策;另一為中央銀行本身不提供融通資金來源,但與其它有關部會合作推動並督促金融機構辦理各項專案貸款,以促進經濟發展。
(二)、選擇性信用管制
選擇性信用管制係指對金融機構某些業務採取限制措施,以控制資金的流向與流量,達成特定的經濟金融目標。選擇性信用管制的直接影響不在於銀行的準備部位,透過對特定的銀行放款業務項目與量的限制,以抑制投機性的資金需求,進而穩定金融。根據現行「中央銀行法」與「銀行法」等的規定,中央銀行可採行的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包括不動產信用管制、消費者信用管制、直接信用管制與貸放比率的限制等。
二、央行歷次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