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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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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轉存款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可視經濟金融情勢的需要,接受金融機構所吸收存款的轉存。此一轉存包含郵政儲金轉存款及銀行業轉存款等兩個部分,均為中央銀行穩定金融的重要貨幣政策工具。
一、郵政儲金轉存款
郵政儲金轉存制度由最早期民國53年的全部轉存中央銀行作為中長期資金用途。民國70年代轉存中央銀行與交通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國農民銀行等四家專業銀行。民國81年1月以後,為增加郵政儲金自行運用的彈性,新增郵政儲金可自由轉存各銀行並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及中央銀行發行的單券。民國86年12月起可購買經中央銀行、財政部(目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交通部共同研商決定可投資的債、票券。
二、銀行業轉存款
民國75年3月起,中央銀行為調節金融,促進金融穩定,得視經濟金融情勢需要,機動訂定轉存額度,收受銀行的轉存款,可轉存對象包括收受基層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存款之行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以及經中央銀行專案核准的銀行,轉存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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