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 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 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 3公司法人以原有房貸舊案辦理增貸,或另提供其他房地抵押辦理新貸,且該等資金用途係流向購置住宅,並以該住宅申辦貸款者,是否亦受管制?
- 4公司法人申辦之購置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含「住」、「住商」、「住辦」、「住工」等,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 5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 6公司法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金融機構得否以增提其他擔保品方式增加貸款金額?
- 7有關公司法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下列情形是否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之規定?
- 8公司法人申辦之購置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為空白,但其他之用途登記文件(例如:謄本、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等)有「住」字樣者,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 9公司法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另以名下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資金流供購置該住宅?
- 10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本規定所稱之(短、中期)購置住宅貸款,於本規定實施後,擬辦理屆期續貸或屆期轉貸,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 11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本規定所稱之(短、中期)購置住宅貸款,於本規定實施後,擬辦理轉貸,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