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1.借款人新貸或增貸資金加計購置住宅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規範之貸款成數。
2.爲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該借款人切結聲明其願按申貸用途使用借款,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金融機構並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