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181調整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傳送申報人民幣業務月報表之截止期限
- 182修訂證券商辦理涉及股權、債券及利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範圍(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 183修正銀行業向人民幣清算銀行辦理平倉交易規定(自2015.1.8起停止適用)
- 184訂定信託業辦理募集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共同信託基金申請程序(自2018.1.4起停止適用)
- 185指定銀行向人民幣清算銀行辦理平倉交易規定(自2013.4.8起停止適用)
- 186規定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人民幣商品業務之範圍 (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 187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2015.5.22修正)
- 188銀行業得受理客戶對大陸地區「對外貸款本金」之匯出、入
- 189指定銀行得辦理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幣貸款(自2017.3.29起停止適用)
- 190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31式月、季報申報作業,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191在國內募集或私募外幣計價基金業務之款項收付規定(自2015.10.20起停止適用)
- 192有關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季報表乙案,茲檢附更新後之各式申報報表及相關表單,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193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人民幣以外之外幣計價基金以新臺幣收付相關款項之結匯申報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自2015.10.20起停止適用)
- 194因統計需要,目前尚未申辦人民幣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於開辦人民幣業務前,應先將開辦日期函報本行,並於開辦次月10日前按月申報人民幣業務相關報表,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商銀行。
- 195訂定大陸地區新臺幣清算行遴選規定
- 196自即日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有關匯出投資資金之匯率避險,得依基金本身匯率避險策略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 197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季報表共31式,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198為應業務需要,茲增訂「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量統計表」,請轉知已開辦人民幣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101年9月(報送101年8月份資料)起按月申報。請 查照。(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199本局94年8月26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38874號函應予停止適用,並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或函釋辦理。
- 200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受理國人經由「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等六種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無須再另請業者檢附媒體製作之「投資國外結匯明細資料檔」供確認,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