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通函彙編
- 21為應業務需要,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月報FMG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大陸及香港地區匯出入款統計表(如附件),並自申報103年5月份資料適用,請 查照。
- 22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增修申報項目,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報「FB4」(如附件),並自申報103年1月份資料適用,請 查照。
- 23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增修申報項目,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報「FM5」(如附件),並自申報103年1月份資料適用,請 查照。
- 24為利相關資料及早彙整,茲重申 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應確實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業務資料統計申報,請 查照。(1020019550)
- 25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31式月、季報申報作業,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26有關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季報表乙案,茲檢附更新後之各式申報報表及相關表單,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27因統計需要,目前尚未申辦人民幣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於開辦人民幣業務前,應先將開辦日期函報本行,並於開辦次月10日前按月申報人民幣業務相關報表,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商銀行。
- 28茲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季報表共31式,請 查照轉知 貴行OBU依說明辦理。
- 29為應業務需要,茲增訂「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量統計表」,請轉知已開辦人民幣業務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101年9月(報送101年8月份資料)起按月申報。請 查照。(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30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簡稱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茲增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部分報表及填報須知,請自100年10月(報送100年9月份資料)起改依新格式填報,並依說明二至六配合辦理,請 查照。(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31為因應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申辦人民幣業務,各OBU應依說明二至四注意辦理新增人民幣業務相關報表及修正後OBU月報之填報作業,請 查照。(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32修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月報「資產負債表」(表M1之1、M1之2)及「資產項目國家別分析表」(M4)部分欄位名稱及定義範圍如說明,請自100年3月(報送100年2月份資料)起改依新格式欄位名稱及定義範圍填報,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33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按月以網路申報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月報表(依往來銀行別)」(簡稱FMG0),其中「往來銀行類別」F類範圍及名稱修正如說明二,請至本行網路申報系統下載新版本,切實據以申報,請 查照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34自100年2月(報送100年1月份資料)起,各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請依新格式填報OBU月報「其他金融資產及其他金融負債明細表」(表M13)(如附件),請 查照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35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自99年10月1日起,請以「中央銀行金融資料網路申報系統」(簡稱新系統)單一管道申報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月報表,並切實依說明二、三注意辦理。(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36本局96年8月27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960037886號函,自98年6月17日起停止適用
- 37OBU填製相關報表請切實依填製報表須知內容填報(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38釋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指定辦理外匯銀行(DBU)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業務徵提擔保品之規定所提相關疑義
- 39台灣地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填報本行之兩岸金融業務報表,請 自本(97)年8月起(填報97年7月資料)改以「中央銀行電腦通信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連線申報資料作業」連線傳檔方式填報(自102.2.10起停止適用)
- 40「OBU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月報表連線傳檔申報作業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