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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外匯交易 匯款 國際金融業務 表報

一、

管理外匯條例(84.8.2)

二、

外匯管制辦法(86.7.2)

三、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94.3.9/0940000575)
(歷史沿革)[PDF檔]
四、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含附件)(92.8.6/0920030508)
(歷史沿革)[PDF檔]

五、

自83.4.1起指定銀行開發大陸地區以外之三角貿易遠期信用狀案件,得辦理外幣融資(83.3.31)
六、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94.3.4/0940000665)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91.12.30/64576-4)

七、

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91.12.30/65287-4)
八、
外匯指定銀行新增外匯存款,提存準備金之規定(89.12.8/040050399)
九、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92.1.29/08229)
十、

自即日起,各指定銀行辦理期初及期末皆交換本金之新台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國內法人無須檢附交易文件(92.2.14/16444)

十一、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應請依說明辦理(92.4.25/28868)
十二、
自93年2月起在台無戶籍人民(含本國人及外國)之國際信用卡、國際金融卡及國際轉帳卡之消費、提款等結匯資料中身分證字號欄位提供作業之一致性(92.11.19)
十三、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於受託辦理基金轉換、買回業務時,是否得以經委託人指示買回基金之計價幣別外幣支付,復如說明(93.2.18/0930011314)

十四、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辦理本函所列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得採事後報備方式(93.5.26/0930027107)(94.1.3停止適用--相關規定參考第廿八項)
十五、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排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惟須具備辨識外幣現鈔真偽之能力(93.7.20/0930037236)
十六、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應請儘速購置新式美金驗鈔機、增進辦理該項業務行員辦識偽鈔之能力(93.8.2/0930039849)
十七、
檢送「美金真偽鈔辨識說明」乙份,請  參考使用。(93.8.5/0930040153)
十八、 檢送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暨中資銀行)開來的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93.8.10/0930033877) 
十九、 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暨中資銀行)開來的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93.8.10/0930033877) 
二十、 自即日起,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得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境外外匯存款業務及同條第六款之境外外幣匯兌之匯入匯款業務(93.10.13/0930049495) 
廿一、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申請辦理外幣氣候選擇權業務(93.10.26/0930050886)
廿二、 即日起停止報送本局「純外幣新金融商品業務月報表」、「無本金交割新台幣遠期外匯交易月報表」、「新台幣匯率選擇權交易月報表」及「新台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月報表」等四種報表。(93.10.29/0930051890)
廿三、 自即日起,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之單位遷址或更名,應於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或銀行營業執照後一週內,向本局換發指定銀行證書或報備(93.11.1/0930052371)(94.3.9停止適用--相關規定參考第三項)
廿四、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業務之銀行業有依規定收兌外幣之義務並應加強偽鈔辨識能力,不得對客戶拒絕收兌外幣。且本行並未規定收兌外幣應憑水單(93.11.8/0930053083)
廿五、 為配合FATF對反恐之建議,各辦理國外匯款之銀行業於辦理國外匯出款時,必須將匯款者之全名、帳號或身分證件號碼及地址,顯示於匯款電文中(93.11.8/0930053089)
廿六、 為便利外國人士來台兌換外幣,並配合發展觀光事業,各指定外匯銀行及指定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之銀行業,應請辦理之事項(93.11.8/0930053089)
廿七、 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修正本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附件之報表格式(93.12.6/0930057023)
廿八、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應依說明採負面表列方式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94.1.3/0940002564)
廿九、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申請辦理外匯信用違約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 CDS)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Credit Default Option, CDO)業務(94.1.28/0940008918)
三十、 指定銀行辦理客戶(國內廠商)申請開發外幣信用狀,其受益人為國內另一廠商,貨物輸出港為上海(中國大陸)、輸入港為高雄港,該信用狀得否申請辦理外幣貸款,請依說明辦理(94.3.22/0940009042)
卅一、 指定銀行受託經管之「信託財產專戶」,以新台幣收付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基於外匯避險需求,可否受託以該專戶名義辦理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及憑辦文件為何,請依說明辦理(94.3.30/0940000737)